氣瓶檢驗和報廢年限是多少

1、鋼製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2、鋼製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

  1、鋼製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鋼製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3、液化石油氣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週期均為4年,每四次檢驗週期為3年;對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任何型別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4、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5、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6、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週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氣瓶的檢驗標誌

  1、顏色標誌:氣瓶顏色標誌是指氣瓶外表面的瓶色、字樣、字色和色環。氣瓶噴塗顏色標誌的目的主要是從顏色上迅速地辨別出盛裝某種氣體的氣瓶和瓶內氣體的性質(可燃性、毒性),避免錯裝和錯用,同時也可防止氣瓶外表面生鏽。

  《氣瓶顏色標誌》(gb 7144)中,對氣瓶顏色標誌作了規定。

  (1)字樣。字樣是指氣瓶充裝介質名稱、氣瓶所屬單位名稱。介質名稱一般用漢字表示,凡屬液化氣體,在介質名稱前一律冠以“液化”、“液”的字樣。對於小容積的氣瓶可用化學式表示。

  字樣一律採用仿宋體。公稱容積為40l的氣瓶,其字型高度為80-100mm。介質名稱按瓶的環向橫寫,位於瓶高3/4處。

  單位名稱按氣瓶軸向豎寫,位於介質名稱居中的下方或轉向180°的瓶面。

  (2)色環。色環是識別充裝同一介質,但具有不同公稱工作壓力的氣瓶標誌。凡充裝同一介質且公稱工作壓力比規定起始級高一級的氣瓶加一道色環,高二級加二道,依此類推。

  色環的寬度,對於公稱容積40l的氣瓶,單環寬度為40mm,多環每環寬度為30mm;其他規格的氣瓶,色環寬度宜按相應比例放寬或縮窄。多環的環間距等於環寬度。色環應噴塗於瓶高2/3處,且介於介質名稱和單位名稱之間。

  該標準還列出了盛裝常用介質的氣瓶的顏色標誌,並規定瓶帽、防護膠圈等的顏色應與瓶色一致。

  2、鋼印標誌:氣瓶的鋼印標誌包括製造鋼印標誌和檢驗鋼印標誌。

  (1)製造鋼印。是氣瓶的原始標誌,是由製造單位打銃在氣瓶肩部、簡體、瓶閥護罩上的,有關設計、製造、充裝、使用、檢驗等技術引數的印章,鋼印標誌上的專案有:氣瓶製造單位代號;氣瓶編號;公稱工作壓力;實際質量;實際容積;瓶體設計壁厚;製造年月等。

  (2)檢驗鋼印。是氣瓶定期檢驗後,由檢驗單位打銃在氣瓶肩部、筒體、瓶閥護罩上,或打銃在套於瓶閥尾部金屬檢驗標誌環上的印章。檢驗鋼印標誌上,還應按年份塗檢驗色標。

  一、液化石油氣瓶: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 ysp-2.

  0型、 ysp-0.5型鋼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檢驗週期均為4年,第四次的檢驗有效期為3年;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均按報廢處理;

  二、鋼質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如氧氣瓶、氫氣瓶等),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如氮氣瓶、氬氣瓶等)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三、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四、鋼質焊接氣瓶: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如液氨鋼瓶、液氯鋼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滿12年報廢,盛裝其它氣體的氣瓶滿20年報廢。

  氣瓶檢驗和報廢年限是多少?

  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已於2007年2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規定,按gb5842-2006標準制造的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該設計使用年限並非為鋼瓶報廢年限,鋼瓶報廢年限由檢驗評定確定。

  目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報廢年限和定期檢驗週期仍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行,但對於護罩用螺絲聯接到瓶體的鋼瓶,如鋼瓶本體上沒有任何永久性製造日期鋼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鋼印的。

  按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規定應不予檢驗,一律按報廢處理。各鋼瓶檢驗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進行鋼瓶定期檢驗。

  檢驗合格的鋼瓶必須有永久性的原始製造日期鋼印,嚴禁檢驗單位將上述報廢鋼瓶翻新後流回到充裝環節。各地查到此類翻新的報廢鋼瓶,一律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體報廢,並對翻新報廢鋼瓶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以消除不安全隱患。

  也就是說一個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1、鋼製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鋼製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3、液化石油氣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週期均為4年,每四次檢驗週期為3年;對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任何型別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4、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5、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6、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週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氣瓶的檢驗標誌

  1、顏色標誌:氣瓶顏色標誌是指氣瓶外表面的瓶色、字樣、字色和色環。氣瓶噴塗顏色標誌的目的主要是從顏色上迅速地辨別出盛裝某種氣體的氣瓶和瓶內氣體的性質(可燃性、毒性),避免錯裝和錯用,同時也可防止氣瓶外表面生鏽。

  《氣瓶顏色標誌》(gb 7144)中,對氣瓶顏色標誌作了規定。

  (1)字樣。字樣是指氣瓶充裝介質名稱、氣瓶所屬單位名稱。介質名稱一般用漢字表示,凡屬液化氣體,在介質名稱前一律冠以“液化”、“液”的字樣。對於小容積的氣瓶可用化學式表示。

  字樣一律採用仿宋體。公稱容積為40l的氣瓶,其字型高度為80-100mm。介質名稱按瓶的環向橫寫,位於瓶高3/4處。

  單位名稱按氣瓶軸向豎寫,位於介質名稱居中的下方或轉向180°的瓶面。

  (2)色環。色環是識別充裝同一介質,但具有不同公稱工作壓力的氣瓶標誌。凡充裝同一介質且公稱工作壓力比規定起始級高一級的氣瓶加一道色環,高二級加二道,依此類推。

  色環的寬度,對於公稱容積40l的氣瓶,單環寬度為40mm,多環每環寬度為30mm;其他規格的氣瓶,色環寬度宜按相應比例放寬或縮窄。多環的環間距等於環寬度。色環應噴塗於瓶高2/3處,且介於介質名稱和單位名稱之間。

  該標準還列出了盛裝常用介質的氣瓶的顏色標誌,並規定瓶帽、防護膠圈等的顏色應與瓶色一致。

  2、鋼印標誌:氣瓶的鋼印標誌包括製造鋼印標誌和檢驗鋼印標誌。

  (1)製造鋼印。是氣瓶的原始標誌,是由製造單位打銃在氣瓶肩部、簡體、瓶閥護罩上的,有關設計、製造、充裝、使用、檢驗等技術引數的印章,鋼印標誌上的專案有:氣瓶製造單位代號;氣瓶編號;公稱工作壓力;實際質量;實際容積;瓶體設計壁厚;製造年月等。

  (2)檢驗鋼印。是氣瓶定期檢驗後,由檢驗單位打銃在氣瓶肩部、筒體、瓶閥護罩上,或打銃在套於瓶閥尾部金屬檢驗標誌環上的印章。檢驗鋼印標誌上,還應按年份塗檢驗色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