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係合同糾紛可以變合同詐騙嗎,民事合同糾紛判決後公安機關有權以合同詐騙立案嗎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虛構事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構成詐騙。

  民事合同糾紛判決後公安機關有權以合同詐騙立案嗎

  公安局能否立案是根據案情de

  只要案情確實涉及合同詐騙,即使已經有了民事的判決書,公安局還是有權進行立案de望採納

  基本不立了因為法院已判決,按民事程式走了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在**?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著相同或相似之處

  合同詐騙犯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著相同或相似之處。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並且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有某些欺騙性的因素,則前者是合同詐騙罪,而後者是合同糾紛,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然而,在實踐中,區別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較困難的,二者的根本不同點,在於行為人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就是說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如果沒有這一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遇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使當事人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為合同糾紛。比如,在簽訂合同時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詐騙犯罪的一種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糾紛中的民事糾紛。又如,合同簽訂後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既可能是行為人出於經營困難造成的,也可能是行為人見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拒絕履行自自己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說既可能是合同糾紛,也可能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於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糾紛,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而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

  兩者區分的關鍵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或**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詐騙的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構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雖然虛設了擔保,但目前是為了通過合同的履行來實現商業上利潤的,則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圍。

  行為人簽訂合同後,事實上沒有履行,但沒有履行並不一定是合同詐騙,可能是行為人的經營困難造成的。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進行區分:(1)主觀方面: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事實真相,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用誇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過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2)履行能力,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擔保。(3)欺騙手段的程度。行為人是隱瞞真相、虛構履約能力還是隻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實之處。

  (4)履行合同的行為。訂立合同後,行為人是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和行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在獲得非法利益後,推託、搪塞甚至逃跑,還是對履行合同有較積極的態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時又承擔一定的義務。

  因此,對兩者界限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還是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經濟利益。而要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必須從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採用欺騙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為,違約後的表觀等幾個方面分析、判斷。還有很多,你可以看看這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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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read-htm-tid-123872.html

  首先是主觀故意的區別:合同詐騙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民事合同糾紛行為人沒有。

  其次是客觀上的區別:合同詐騙行為人客觀上具有為了詐騙實施的虛構主體、虛構合同關係、提供虛假擔保等等詐騙行為,誘使相對人建立合同關係騙取受害人財物。

  第三是履行能力的區別:合同詐騙往往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或者以極少部分的履行來誘使受害人建立合同關係從而騙取大量財物。且一般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或者大部分履行能力。

  合同詐騙與民事合同糾紛特別是民事合同欺詐行為可能有相近的客觀表現。罪與非罪,需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分析。

  我個人認為,就是看初衷的目的性!詐騙說白了就是為了騙你,以不合法的手段,非法佔有你的財產為目的!而糾紛,只是在有些條款上有出入,並不是以非法佔有財產為目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存在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等行為之一的,就涉嫌合同詐騙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屬於民事合同糾紛。

  是經濟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物,被告人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受損。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