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己主動登出的,就不影響,如果是被查出來登出的,肯定有影響,
《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 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無故不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的,註冊建造師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登出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如果還顯示在以前單位的話,那麼您就需要手動改動到現在的單位。
一、從註冊特點上來說
1、初始註冊是在人員考試通過拿到執業資格證書後,還沒有進行過任何註冊,這時候去註冊在某個單位,就稱為初始註冊;
2、至於轉註冊,是指一級建造師因為某些原因,比如合作終止、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等,這就需要辦理轉註冊手續,轉註冊的前提是你找到了新的聘用單位。
二、從註冊時間上來說
1、初始註冊花費的時間比較長,一般為兩到三個月,因為採用的是逐層上報的方式,所以要一層一層審批。如果是省直屬的單位,時間會快一些,省去了區、市稽核。總體來看,市建委稽核時間最久;
2、轉註冊如果一切順利的話,一般半個月左右就可以搞定;
說明你沒有轉走啊,你要去前面的單位遷出來才可以。
造價師為什麼登出註冊
被登出註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後,重新具備註冊條件,符合“150號部令”的有關規定且滿足中價協有關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請註冊。重新申請註冊的按初始註冊的程式辦理,填寫《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
造價師被登出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註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序號產生器關辦理登出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造價師被登出的原因:
第二十七條註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序號產生器關辦理登出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被登出註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後,重新具備註冊條件,符合“150號部令”的有關規定且滿足中價協有關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請註冊。重新申請註冊的按初始註冊的程式辦理,填寫《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造價師的執業方向:
1、建設專案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及工程招標標底價、投標**的編制或稽核。
2、建設專案經濟評價和後評價、設計方案技術經濟論證和優化、施工方案優選和技術經濟評價。
3、工程造價的監控。
4、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5、工程變更及合同價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6、工程造價依據的編制和審查。
7、***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註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序號產生器關辦理登出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造價證書登出後是按初始還是轉註冊呢?
被登出註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後,重新具備註冊條件,符合“150號部令”的有關規定且滿足中價協有關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請註冊。重新申請註冊的按初始註冊的程式辦理,填寫《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
造價師被登出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註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序號產生器關辦理登出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造價師登出後能從新註冊嗎?有沒有時間限制?
被登出註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後,重新具備註冊條件。
根據《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第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序號產生器關),序號產生器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序號產生器關,序號產生器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影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合同影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影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影印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被撤銷,自被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在《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下屬發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5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能,被登出註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後,重新具備註冊條件,符合“150號部令”的有關規定且滿足中價協有關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請註冊。重新申請註冊的按初始註冊的程式辦理,填寫《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